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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消防工作,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和《厦门市消防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“预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消防工作方针,按照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。
第三条 学校主要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学校分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;各处、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;保卫处是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,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,管理、指导和监督消防工作。
第二章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
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
(1)贯彻消防法规,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,掌握学校的消防情况。
(2)统筹安排学校消防安全工作,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。
(3)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。
(4)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,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。
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
(1)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,结合本院实际情况,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。
(2)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,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(3)对全院教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;督促各部门加强重点部位管理,保障消防安全。
(4)负责对全院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、消防安全标志、台账的监督检查,确保设施完好有效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。
(5)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,查找火灾隐患,积极采取措施整改;无法及时整改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报消防责任人。
(6)制定火灾预案,组织全院师生进行消防演练。
(7)完成消防管理部门和安全责任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六条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
1. 配合学校综治领导小组,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,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。
2. 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工作统筹安排,落实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中本部门的具体任务。
3. 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学习有关消防法规及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。检查督促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章制度,对违反安全防火制度的师生员工进行批评教育。
4. 发生火灾、火警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,并协助查明原因,妥善处理。
5.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,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,无法自行解决的及时上报学校综治领导小组处理。
第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
1. 保卫处根据学校灭火需要,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设施、器材。
2. 学院综治办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,分析消防安全情况,制定相应措施;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,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存在的火险隐患。
3. 图书馆、档案室、配电室、食堂和学生宿舍等为学校重点防火部位。
4. 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违规使用电炉、煤油炉或其它大功率发热电器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违禁品,不得乱接电源。
5. 严禁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、气焊等明火作业的,有关部门必须事先报保卫处批准,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,确保安全。
6. 学校各部门进行维修、装修等涉及到消防问题的各项施工,必须到保卫处备案,并报请消防部门审核、批准后方能进行;所聘请的施工单位、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;工程竣工后,应当报请消防部门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。
7.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,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;违反者由施工者及主管部门承担责任。
8. 使用、储存、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。
9. 会场、食堂、教室、机房、学生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,应当在安全出口处、疏散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,保证畅通,并保证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。
10. 各部门配发的消防设备必须专人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、灭火器材;堵塞消防通道。
11. 任何人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、灭火器材,应及时劝阻、制止,并向保卫处报告。
12.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。